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6年03月09日 作者: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来源:
点击:[]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年3月9日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单位)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吴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 吴某某
|
吴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01月20日在武定县狮山镇南街24号土方苗药店内从事扎银针、拔火罐医师执业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中“非医师行医的”裁量,经查询《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此次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为首次非医师行医,且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三个月内,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的情形,因你违法所得为70元,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和武卫医证保决〔2026〕1号登记的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和武卫医证保决〔2026〕1号登记的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6-1-21
|
2026-3-5
|
下一条:2025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