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6年03月09日   作者: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来源:    点击:[]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年3月9日

序号

案由

被处罚人单位)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1

吴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吴某某




吴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01月20日在武定县狮山镇南街24号土方苗药店内从事扎银针、拔火罐医师执业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中“非医师行医的”裁量,经查询《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此次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为首次非医师行医,且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三个月内,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的情形,因你违法所得为70元,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和武卫医证保决〔2026〕1号登记的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和武卫医证保决〔2026〕1号登记的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6-1-21










2026-3-5










下一条:2025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