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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242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6〕1号)

武林草罚决〔2026〕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东坡乡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东坡乡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行为,于2026年1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李**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使用诱捕笼和徒手的方法进行狩猎捕获野生保护动物珠颈斑鸠15只,以30元的价格和他人购买中华鹧鸪1只,后将13只珠颈斑鸠出售获利950元。2024年7月4日被武定县公安局东坡派出所查获3只野生动物鸟类,8个鸟笼。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600元;中华鹧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当事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李**询问笔录2份、武定县公安局东坡派出所刑事侦查卷宗1卷 证据为证。2026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6〕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错态度诚恳,猎获物已放归自然,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涉案的野生动物于2024年7月6日由东坡派出所民警和东坡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放归自然);

2.没收猎捕工具8个鸟笼;

3.没收违法所得95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整);

4.罚款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002cc白菜资讯-002全讯白菜网|最权威的菠菜导航网|菠菜导航(中国总站)|十大菠菜网排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27日


上一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林草罚决〔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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